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聲請人 林昌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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