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張志朋 律師被上訴人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上訴人 陳冠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簡大為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富創藍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
章修璇 律師被上訴人 蔡傭政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8日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故訂108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準備程序,並訂108年6月6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再開準備程序時,就下列問題表示意見,如有書狀,請於108年5月22日前逕送本院及對造:
(一)請麥奇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宇公司)等之侵權行為期間為何?說明:麥奇公司原主張英宇公司等之轉址連結期間為105年
8月至106年1月(見本院卷一第94頁),後又主張轉址連結期間為104年11月至106年1月(見本院卷一第232頁),請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公司等之侵權行為期間?
(二)請富創藍圖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說明何時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及所憑證據?說明:富創公司抗辯於105年10月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
然此僅有富創公司員工 林盈宏 之證述為證。富創公司另辯稱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596號案件審理時,已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然該案係於105年8月31日偵查終結(見本院卷一第374頁),請富創公司說明究竟何時關閉自動轉跳網址功能及其證據?
(三)請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公司、富創公司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金額是否僅限於蔡傭政所為之轉址行為,或包括本案已確定之 吳勝達黃亭夢 之轉址行為,或富創公司其他站長之行為及其證據?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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