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敦亞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唐柏林 、 唐王米珠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唐**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