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37號聲請人 張玲玉 相對人 朱源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進行精神鑑定時,兩造均務必到場〉。並應提岀相對人及相對人父母、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兩造有子女,亦應提岀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