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永新泡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98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