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7月10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臺中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路○段○○○巷口時,原應注意騎乘機車時之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遂不慎自後方追撞同向在前,由告訴人甲○○所騎乘之腳踏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雙手擦傷、右側手肘及膝部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於96年12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