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肇宏 債務人 陳裕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積欠修車費新台幣(下同)47,60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於111年6月17日陳報其中30,000元已由第三人清償,故債權人請求逾17,60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