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原告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 曾義恩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2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萬1,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