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5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政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政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累計492,334元正未給付,其中481,742元為消費款;10,59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756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8533元李政浩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58081元李政浩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128元李政浩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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