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債權人 鍾金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視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260079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計算式。
㈢請陳報債務人購買特制線材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㈣確認鍾金元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對帳單抬頭所示為新亳企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