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育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1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育炘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育炘於民國99年3月17日至102年6月15日間受雇於 林博宜 即好修蛋行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為擴展蛋品市場及代為收取蛋品買賣價金等業務,並需每日製作客戶簽單(下稱簽單)及業務員日報表(下稱日報表)以每日與林博宜結算蛋品出貨總金額,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楊育炘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為擴展業務而以低於或高於林博宜規定之每日每箱蛋價販售、維繫與好修蛋行已未繼續合作客戶或開展新客戶等因素,就日報表上客戶名稱、收取金額及簽單上金額等登載下開不實內容,使依此不實內容計算當日出貨總款項名義上能與林博宜規定每日每箱蛋價與出貨箱數所計算出貨總款項相符以辦理結算:
㈠、於102年6月1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㈡、於102年6月3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㈢、於102年6月4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㈣、於102年6月5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㈤、於102年6月6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㈥、於102年6月7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六編號1至7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㈦、於102年6月8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㈧、於102年6月10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八編號1至6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㈨、於102年6月11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㈩、於102年6月13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十編號1至11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於102年6月14日,接續於日報表及簽單上登載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5所示不實內容,復於每日結算時交付予林博宜即好修蛋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博宜即好修蛋行管理帳務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博宜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下列所引各項證據並無非法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自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之理由及依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育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博宜之指訴相符,並有102年6月1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10日、11日、13日、14日之日報表、102年6月1日、4日、6日、8日、11日、13日客戶 草根香 之簽單、102年6月6日、10日客戶 吳太太 之簽單、102年6月1日、4日、5日、6日、7日、8日、11日、13日、14日客戶三角函數之簽單、102年6月1日、4日、8日、13日客戶中國之簽單、102年6月4日、7日客戶夯霸之簽單、102年6月3日、5日、7日、10日、13日、14日客戶A-m之簽單、102年6月3日、6日、11日客戶金大元之簽單、102年6月11日客戶英才美之簽單、102年6月13日客戶恩安之簽單、102年6月1日、4日、8日客戶中友餐車之簽單、102年6月5日、14日客戶童話樹之簽單、102年6月1日客戶翠園之簽單、102年6月1日客戶香榭之簽單、102年6月11日客戶PuPu之簽單、102年6月11日、13日客戶 蓋蓋屋 之簽單、102年6月7日客戶A-one之簽單、102年6月13日客戶 廣味香 之簽單、102年6月3日、6日、7日、10日、11日、13日、14日客戶中友餐車之簽單、102年6月1日、6日、8日、11日客戶 文昌 弘爺之簽單、102年6月7日、10日、13日客戶就醬丼(起訴書誤載為「就醬井」)之簽單、102年6月8日、14日客戶香榭之簽單、102年6月4日、13日客戶 嘉濱 之簽單、102年6月5日客戶讚不絕口之簽單、102年6月6日客戶one將之簽單、102年6月10日客戶法義之簽單、102年6月10日客戶小榭之簽單、102年6月13日客戶台銀之簽單、102年6月7日客戶玩具牧場之簽單等在卷可資證明,是核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楊育炘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分別於102年6月1、3、4、5、6、7、8、10、11、13、14日,每日基於單一犯意之決意,於該日內接續為數個登載不實之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其分別於102年6月1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10日、11日、13日、14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犯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受僱於告訴人林博宜擔任業務員,於業務應登載之簽單及日報表為不實記載,影響告訴人查核交易之正確性,造成告訴人困擾非輕,惟念及其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件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02年6月1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草根香│欠款1160元│1160元│008116│實際無交易│├──┼────┼──────┼─────┼───┼───────────┤│2│三角函數│未記載│580元│008125│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中國│未記載│600元│008129│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中友餐車│未記載│580元│00811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香榭│未記載│600元│00812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6│翠園│未記載│580元│00812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7│文 昌弘爺 │580元│1160元│008117│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二(102年6月3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金大元│未記載│580元│008132│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2│A-m│未記載│580元│00813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中友餐車│580元│1810元│008133│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三(102年6月4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草根香│欠款1160元│1160元│008144│實際無交易│├──┼────┼──────┼─────┼───┼───────────┤│2│三角函數│未記載│1160元│00841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中國│未記載│600元│008413│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夯霸│未記載│200元│00841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中友餐車│未記載│580元│00840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6│嘉濱│580元│600元│008410│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四(102年6月5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三角函數│未記載│580元│00842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2│A-m│未記載│580元│008423│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童話樹│未記載│580元│008415│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讚不絕口│580元│600元│008425│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五(102年6月6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草根香│欠款1040元│1040元│008430│實際無交易│├──┼────┼──────┼─────┼───┼───────────┤│2│吳太太│欠款1040元│1040元│008439│實際無交易│├──┼────┼──────┼─────┼───┼───────────┤│3│三角函數│未記載│520元│008429│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金大元│未記載│540元│008146│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中友餐車│未記載│1080元│008147│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6│文昌弘爺│1040元│1080元│008150│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7│One將│1040元│1160元│008426│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六(102年6月7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三角函數│未記載│520元│008437│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2│夯霸│未記載│200元│00844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A-m│未記載│1160元│008436│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A-one│未記載│540元│00843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中友餐車│520元│540元│008431│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6│就醬丼│520元│540元│008438│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7│玩具牧場│520元│580元│008442│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七(102年6月8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草根香│欠款1040元│1040元│008373│實際無交易│├──┼────┼──────┼─────┼───┼───────────┤│2│三角函數│未記載│1040元│00835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中國│未記載│540元│008356│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中友餐車│未記載│1080元│008444│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文昌弘爺│520元│1080元│008446│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6│香榭│520元│540元│008450│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八(102年6月10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吳太太│欠款1040元│1040元│008374│實際無交易│├──┼────┼──────┼─────┼───┼───────────┤│2│A-m│未記載│1040元│008357│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小榭│未記載│540元│008363│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中友餐車│520元│1620元│008360│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5│法義│520元│540元│008361│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6│就醬丼│520元│540元│008362│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九(102年6月11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草根香│欠款1040元│1040元│008374│實際無交易│├──┼────┼──────┼─────┼───┼───────────┤│2│三角函數│未記載│1040元│008377│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金大元│未記載│520元│008365│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英才美│未記載│540元│008378│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PUPU│未記載│540元│008369│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6│蓋蓋屋│未記載│1040元│008370│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7│文昌弘爺│520元│540元│008368│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8│中友餐車│400元│940元│008372│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十(102年6月13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草根香│欠款960元│960元│008382│實際無交易│├──┼────┼──────┼─────┼───┼───────────┤│2│三角函數│未記載│520元│008392│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中國│未記載│540元│008395│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A-m│未記載│520元│008380│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5│恩安│未記載│520元│008387│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6│蓋蓋屋│未記載│480元│008383│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7│廣味香│未記載│520元│00839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8│中友餐車│480元│540元│008384│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9│台銀│480元│520元│008386│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10│就醬丼│480元│540元│008390│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11│嘉濱│480元│540元│008393│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附表十一(102年6月14日)┌──┬────┬──────┬─────┬───┬───────────┐│編號│客戶名稱│日報表登載金│簽單金額│客戶簽│備註(不實情形)││││額(新臺幣)│(新臺幣)│單號碼││├──┼────┼──────┼─────┼───┼───────────┤│1│三角函數│未記載│520元│008808│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2│A-m│未記載│1040元│008807│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3│童話樹│未記載│500元│008801│實際有交易但未在日報表│││││││登載交易金額│├──┼────┼──────┼─────┼───┼───────────┤│4│中友餐車│480元│540元│008802│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5│香榭│480元│540元│008805│日報表登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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