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