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羅宥恩 法定代理人 羅成祥 被告 王善本
蔡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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