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泗倉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