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6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志挺 即驛站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釋明就未屆清償期之服務費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原因事
實記載請求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之服務費,顯有尚未屆期部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