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葉耿廷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未婚,其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有汽車二部,一部為1994年份羽田汽車已報廢,另一部為1994年份之中華汽車,年份已久,若選任管理人變價,剩餘價值顯不足支付管理人報酬,爰不予報廢,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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