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60號上訴人即被告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鳳翼 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