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陳子儀 被告 廖清源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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