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惠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惠鈴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王惠鈴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