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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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林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萬零柒│林榮正│自民國九十四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拾捌元││六月十八日起││││││││││├──┼───────┼─────┼───────┼──────┼───────┤│002│新臺幣叁萬貳仟│林榮正│自民國九十四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伍佰伍拾陸元││六月二十四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萬零柒│林榮正│自民國九十四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拾捌元││七月十九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叁萬貳仟│林榮正│自民國九十四年│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陸元││七月二十五日起││六十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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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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