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義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明義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竊盜│││││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25日晚間9時│105年6月17日14時許│105年1月9日上午11時│105年4月8日10時許│││許││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92│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29│署105年度偵字第23347│署105年度偵字第17621│││2號│3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26│105年度審訴字第1678│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16│106年度簡上字第755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11月11日│106年5月5日│106年10月26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26│105年度審訴字第1678│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16│106年度簡上字第75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3日│106年2月16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助│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字第3503號│第6032號│第17515號│第19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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