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子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子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莊子諒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莊子諒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莊子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3.05.16-103.05.21│104.06.14-104.06.17│①103.12.26│││②103.09.24││②104.01.01│││││③104.01.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5504號│7938號│72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事││││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83號│104年度訴字第440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判決日期│104.09.10│105.03.18│105.05.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0.20│105.04.18│105.08.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5625號(編號1-4已定應│818號(編號1-4已定應執│351號(編號1-4已定應執│││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已執畢)│執畢)│執畢)│└───────────┴───────────┴───────────┴───────────┘附表:受刑人莊子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01.01│103.10.09.-103.10.17│││││(聲請書誤載為「103.11│││││.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5年度調偵字│││年度案號│722號等│第14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事││院」)││││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40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21、92│││││(聲請書誤載為「105年│2號│││││度上易字第812號」)││││├─────────┼───────────┼───────────┼───────────┤││判決日期│105.05.24│107.03.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1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21、9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8.01│107.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351號(編號1-4已定應執│970號││││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