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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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 張明渝 債務人 汪易彤
一、債務人張明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明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汪易彤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