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松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松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松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並於同年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而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該2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受刑人亦聲請檢察官就該2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附執行筆錄影本),則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2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應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7月│││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27日晚上9時│101年9月16日下午2時│101年6月25日11時40分│││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93號│字第1550號│第5322、5709、5720、│││││6178、6671、6672、73│││││45、719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93│101年度易字第866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2年1月8日│102年6月1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93│101年度易字第866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號││││├────┼──────────┼──────────┼──────────┤││判決│101年10月18日│102年1月24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備註│││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日1時許│101年7月初某日凌晨│101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22、5709、5720、│第5322、5709、5720、│第5322、5709、5720、│││6178、6671、6672、73│6178、6671、6672、73│6178、6671、6672、73│││45、7190號│45、7190號│45、719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備註│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3日凌晨0時│101年8月2日凌晨2時30│101年8月5日3時許│││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22、5709、5720、│第5322、5709、5720、│第5322、5709、5720、│││6178、6671、6672、73│6178、6671、6672、73│6178、6671、6672、73│││45、7190號│45、7190號│45、719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附表編號3至9經本院以││備註│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1日夜間11時│101年5月28日凌晨4時│101年7月10日夜間1時│││許至5月12日凌晨0時許│許│至101年7月11日凌晨0│││││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80號│80號│80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備註│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定│定││└────────┴──────────┴──────────┴──────────┘┌────────┬──────────┬──────────┬──────────┐│編號│13│14│15│├────────┼──────────┼──────────┼──────────┤││││││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7日凌晨1時│101年6月4日夜間7時許│101年6月20日夜間9時│││至2時許││許至6月21日凌晨2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80號│80號│80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備註│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定│定│└────────┴──────────┴──────────┴──────────┘┌────────┬──────────┬──────────┬──────────┐│編號│16│17│18│├────────┼──────────┼──────────┼──────────┤││││││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7日凌晨0時│101年5月10日夜間11時│101年6月28日凌晨│││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80號│80號│80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備註│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定│定│└────────┴──────────┴──────────┴──────────┘┌────────┬──────────┬──────────┬──────────┐│編號│19│20│21│├────────┼──────────┼──────────┼──────────┤││││││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5日夜間│101年7月15日中午│101年7月中││││││├────────┼──────────┼──────────┼──────────┤││││││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第4327、4525、4526、│││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4527、4529、5623、63│││80號│80號│80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備註│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定│定│└────────┴──────────┴──────────┴──────────┘┌────────┬──────────┬──────────┬──────────┐│編號│22│23│24│├────────┼──────────┼──────────┼──────────┤││││││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5日凌晨2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27、4525、4526、│││││4527、4529、5623、63│││││80號│││├───┬────┼──────────┼──────────┼──────────┤││││││││法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0至22經臺灣││││備註│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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