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林永宏 被上訴人 吳金蜜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羅小字第159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9,900元(給付租金及清潔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900元,返還停車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元,合計為40萬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應補繳5,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鄧晴馨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