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 熊哲緯 即 張速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