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慶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分列正卡、附卡金額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26日提出消費記帳資料,惟就正、附卡之消費金額仍未分別陳列,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又本件債務人為附卡持有人,僅須就其使用附卡之消費款負清償責任,無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之消費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是以,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