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271號債權人力德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載明工程項目、金額、數量,各期工程款金額、總金額相符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三、重新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完工確認單未經債務人公司代表簽名,並說明未簽名之原因為何?)。
四、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2,600,000元是否按工程完工進度分階段方式付款?若是,究分幾階段付款?請以明細表說明各該階段之名稱、應付工程款金額、目前施工進度為何?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各若干?本件請求金額1,260,000元是否係工程尾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究係是單純拖欠?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要求減少報酬?亦或是主張工程遲延完工,要求按日扣減違約金?
五、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系爭工程合約第4條第3項所載之貨櫃到場計算表、設備搬運計算表、組裝計算表。
七、重新提出系爭工程竣工程完成當日,BMH技師及債務人公司代表簽章確認系爭霸王龍系統設備搬運組裝驗收格之證明及現場組裝完成含拍攝日期完整之彩色照片。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