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怡安選任辯護人鄭哲維律師
蕭萬龍律師被告 林皆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任怡安、林皆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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