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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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2號附民原告 蕭宇綸 (年籍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溫褘琳 (原名: 溫若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