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耀武 代理人 鄭慧芳 相對人 舒王玉綏
舒蕙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3年度促字第1545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 舒惠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舒蕙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