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 郭瑞宏 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6,3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7人×10份×43元-1,000元=631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三、收入方面:
(一)請就聲請人所主張國稅資料中記載「聯大商行」為聲請人叔叔借用聲請人名義所經營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報「零售餐具」之收入,為受僱他人?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若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請陳報是否有營業登記,若有,請提出營業登記文件及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營業、收入及獲利情形。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零售餐具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戶籍謄本及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母之身份資料,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陳報是否欲提列母親為受扶養人,若需扶養母親,亦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兩名未成年子女(與母親)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人子女與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6月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扶養費部分:若欲提列母親為受扶養人,應就母親扶養費部分,提出支出明細項目、金額,及各項實際支出單據,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各負擔扶養費金額為何?若未負擔,未能負擔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1年6月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