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連家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