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生奇 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等五筆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其上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之本金最高限額為3,0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361,806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1,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不足13,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