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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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被告 何焱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焱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焱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0,644元,應繳裁判
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321 號裁定(100.03.08)[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321 號判決(102.05.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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