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3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
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復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所判處之妨害自由罪刑及本院94年度訴字第782號判決所判處之偽證罪刑,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判決所判處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刑,未符合減刑條例而未減刑),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聲請減刑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2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分別就應減刑之罪減刑後之刑度與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0日以法矯
字第097000689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而縮短刑期及執行易服勞役後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1日(本院按:依據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記載,受刑人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0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97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41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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