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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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聲請人 江松喜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補正本件要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聲請之事由及與被繼承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理由
一、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一、聲請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三、聲請之事由。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選任(原聲請狀載「指定」應係誤繕)遺產管理人,然聲請狀上未載明被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聲請之事由及與被繼承人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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