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許進丁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許綢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確認派下員資格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查該祭祀公業之財產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土地,原告主張其派下權存在之比例為1/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74,67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00元,尚欠63,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祭祀公業許綢財產清冊│├──┬────────┬─────────────────┤│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1.│太保市○○段│7,486元/㎡×4099.34㎡=│││935地號│30,687,6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太保市○○段│10,000元/㎡×109.21㎡=1,092,100│││935-2地號│元│├──┼────────┼─────────────────┤│3.│太保市○○段│10,000元/㎡×109.36㎡=1,093,600│││935-3地號│元│├──┴────────┴─────────────────┤│計算式: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訟爭派下權比例=(30,687,659││元+1,092,100元+1,093,600元)×1/5=32,873,359元×1/5││=6,574,6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