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 張威北 上列原告因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其原因事實、理由,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狀未表明事實及理由,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97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於同年月2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418號裁定聲請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四、嗣原告於110年4月16日再次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97號裁定聲請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因未依補正裁定所示繳納抗告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原告復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5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該裁定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交付送達確認清單及郵件查詢附卷可稽。
五、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蕭忠仁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