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48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張宗權、許翠玲及周玫芳迴避。惟查,上開事件業經3位承審法官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駁回,有裁定書可參(見本院卷2頁),聲請人遲至於同年5月19日始聲請迴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蘇瑞華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