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63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東林 選任辯護人 郭香吟 律師
許坤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3年上訴字第763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楊東林因罹患下咽惡性腫瘤第四期、食道惡性腫瘤第三期,已於民國103年2月4日至2月7日及2月24日至2月28日進行化學治療及同步電化療,103年3月26日被告因發燒、敗血性休克住院治療,迄未出院,短期內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聲請鈞院依法停止審判云云。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進行化療中發燒、上三分之一食道惡性腫瘤、後下咽壁惡性腫瘤、敗血性休克,而入住病房治療,固有被告提出之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103年4月7日之被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但經本院向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查詢被告現在病情,據該院函覆略以:「㈠病人(被告)因下咽癌及食道癌,正同步進行放射線治療及化學治療,前次住院主因化療副作用產生敗血性休克,現已出院並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每日須至醫院接受放療外,亦須每二至三星期至醫院接受化療,尚需一至兩個月才可結束療程。㈡病人目前意識清楚,四肢可自由活動,但由於同步進行放療及化療療程,體力相當虛弱,需由他人陪伴且適時休息,並配戴口罩避免感染。」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大學辦理103年5月20日萬院醫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被告縱有前述短期間不能到庭之事由,而現已出院並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衡情被告「目前意識清楚,四肢可自由活動」,雖體力虛弱,然到庭為短時間之應訊、陳述,僅須遵守醫師有關「需由他人陪伴且適時休息、配戴口罩避免感染」之囑言,即屬無礙,應認與「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狀不符。是被告聲請本院停止審判,核與上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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