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82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 林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