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花簡字第705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