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柳凱仁 被告 顏嘉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柳凱仁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84號,被告顏嘉成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