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告展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勢原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呂季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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