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薛富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通知原告就「巷梧桐」編號第A6棟第4樓房屋進行交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2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7,660元【計算式:3,620元×143日=517,660元,自112年12月1日起算至113年4月22日起訴前一日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