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律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律邦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律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律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日凌晨0│105年9月3日凌晨0│105年1月15日凌晨2│││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72、3578號│72、3578號│第5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272│105年度審簡字第2272│106年度簡字第2481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9日│106年5月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272│105年度審簡字第2272│106年度簡字第2481號││││號│號│││├────┼──────────┼──────────┼──────────┤││判決│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7日│106年6月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