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僅有未上市、上櫃之股票1張,價值新臺幣2,070元,且伊位於新竹市○○街○○巷○○弄○○號房屋、新竹市○○段○○○號地號土地、同段665建號房屋及新竹市○○段○○○○○號土地均已遭相對人假扣押而無法變現,無力繳納高額訴訟及律師費用。又伊因遭人毆傷且罹患糖尿病及腦中風,需長期治療不能工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77號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調查其無資力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