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3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邱裕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屏小字第60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