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93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尤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8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紫瑄